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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专转本法学类专业考试大纲

来源:诚为径教育   时间:2022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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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专业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

  法学专业大类专业综合科目基础理论考试是为江苏省普通 高校招收法学专业大类的“专转本”学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 的全省统一考试。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在高职 (专科) 阶段相关专业知识、基本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水平。考试 评价的标准是报考该专业大类的高职(专科)优秀毕业生应能达 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普通本科院校择优选拔,确 保招生质量。

  二、适用专业

  本考试 大纲适用于 法 学( 030101 )、 法学( 知 识产权 ) (030101K )。

  三、命题原则

  本考试同时具备法学类专科专业水平测试和转本选拔性测 试的特征,命题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规范性: 试题要符合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试卷结 构要科学、合理,题量要适当,难易程度符合专科生实际情况, 试卷形式要规范,格式要正确。

  2.准确性: 试题设计与评价目标相一致,使试题的解答过程 能准确反映学生的知识和技能、思维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

  值观。

  3.公平性: 试题素材和解答要求对所有考生公平,避免偏题、 怪题。

  4.基础性: 立足学科基础知识,突出学科主干知识,不出偏、 难题,避免盲目攀高。灵活多样地考察学生法律基础知识。

  5.综合性: 注重考查法律知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一般应用, 从实际出发选取试题素材,考察学生在实际情境中应用法律知识 收集信息、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考查内容

  (一) 课程 A:法理学

  【考查目标】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要求考生按照“ 了解” 、“理解” 、“掌 握”三个层次规定达到相应的能力层次要求。

  1. 了解: 以法学理论为载体,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责任等要素, 坚持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激发学生认知、情感和行为的 认同,让学生成为德法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2.理解: 要求考生全面理解法的本体与价值、法的演进、法 的运行、法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 培养学生法学思维能力,为学习其他法学课程奠定理论和方法论 基础。

  3.掌握: 要求考生通过对法学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学习, 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查内容】

  1.导 论

  1. 1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学体系。

  1.2 法理学的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1.3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研究方法

  2. 法的概念

  2. 1 法的基本特征

  2.2 法的本质

  2.3 法的要素构成,掌握法律规则的特征与分类、法律规则 与法律原则的关系、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3. 法的作用与价值

  3. 1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3.2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概念、正义的概念及分类、自由的含义以及秩序 的概念。

  4. 法的历史发展

  4. 1 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原始氏族习惯与法的关系, 各种社会法律制度的特点。

  4.2 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法产生的共同 规律以及法律历史发展的规律。

  4.3 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特征和区别。

  4.4 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

  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5. 1 法与社会、经济、政治的一般理论

  经济、政治的概念,法与经济、法与政治的关系。

  5.2 法与道德、宗教和人权

  道德与宗教的概念,法与道德和宗教的关系等,社会主义法 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5.3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的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 素和消极因素。

  6. 法的制定

  6. 1 法的制定概述

  法的制定的概念和要素;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6.2 立法体制

  6.3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6.4 法的渊源和分类

  6.5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概念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 法的实施和监督

  7. 1 法的实施概述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7.2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含义和种类。

  7.3 法律监督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

  8. 法律关系

  8. 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的特征。

  8.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的概念,不同种类法律关系中的 权利与义务。

  8.3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的分类; 掌握各种法律关系的运用,权利与义务 的一致性,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二) 课程 B:宪法学

  【考查目标】

  本大纲, 旨在通过考试考查考生“ 了解” 、“理解” 、“掌握”三 个层次的素质水平。

  1 .了解: 要求考生能够概括性地认识和领会宪法学课程中 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等,并能正确地加以表述, 形成初步的宪法思维。

  2.理解: 要求考生全面理解和把握宪法的基本理论、制度、 原则、 目的等,并形成系统的宪法认知能力。

  3.掌握:( 1 )要求考生具备宪法思维方式,主要是宪法问 题意识,即通过现象发现宪法问题,透过问题提炼观点,运用材

  料论证观点的意识。(2 )掌握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具体 的实施状况,能够运用宪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实践中的问题,为以 后学生学习其它法学课程打好理论基础和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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