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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专升本招生政策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时间: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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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职院校要依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市教委市征兵办关于做好天津市高职(专 科)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组织做好《天津市高职(专科)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申请表》的填写、申报工作。

3.按照规定,在服义务兵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的应届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推荐到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十一、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职升本 科考试成绩信息、志愿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 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信息、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市高招办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办法。各区高招办、各报名确认单位按照 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校验确认、汇总整理工作,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规范。

2.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高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 学籍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其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各区高招办负责组建。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应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一经建立,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 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当年高职升本科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1 —3 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招生考试的高职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 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的处理。

十三、相关要求

1.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 反有关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经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学习年限、学习方式和学籍管理、学费标准等,按市教委、市物价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参加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 1 )自觉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的最新政策、规定,自觉增加防护意识,做好个人和家庭的防 护工作。考前要主动、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状况和流行病调查表,不聚集、不聚会,避免非必要外出,避免和中高风险地区人员 接触,做到“两点一线”;考试期间要积极配合考点健康安全检查,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依据分类管理原则有序进入考场; 考后按要求做好个人健康监测。自外省返津考生须提前抵津,落实向属地社区或旅店宾馆等落脚地报备等要求,抵津前后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做到“七天三不”,即抵津 7 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2)自觉遵守我市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

( 3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高职升本科报名、考试,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4) 按照要求准确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如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对所提供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 5 )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用。

( 6)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7)自觉接受录取学校对新生的复查。

4.高职升本科各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 1 )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 3 )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确保专业考试公平、安全、平稳、有序;

(4)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5)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6)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7)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

一、基本要求

1.报名图像应使用报名考生本人近期(一般为报名年度内)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的数字化图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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