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2023年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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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衡水学院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学校代码:10101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 1088 号。
第三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普通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七条 衡水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参照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录取
学校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普通专升本录取原则遵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2023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执行。各专项、各专业投档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投档的多名考生成绩相同,顺延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依据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结果,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顺序,综合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若投档的多名考生成绩相同,顺延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实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条 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学费标准按照升入学校相同本科专业同年级(三年级)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二)学费说明:经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我校为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各专业学费总额按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我校学分制收费采用按年度预收学年制学费的模式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毕业前按照实际所修学分进行核算调整,多退少补。
(三)住宿费: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 元。
以上收费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收费政策为准。
第五章 学籍学历管理
第十一条 入学报到及学籍注册。被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应按录取高校的要求持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被录取的考生应在专升本报到入学前取得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审验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在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前置学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衡水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证书标注“在本校XX 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衡水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衡水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对品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 1088 号
邮政编码:053000
招办电话:0318-6016093,6016910
E-mail:hsu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招办网址:http://zhaosheng.hsnc.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 2023 年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专升本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矛盾,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如有与国家和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归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衡 水 学 院
202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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