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2012年专升本(法学专业) 专业综合知识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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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性质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是在国民教育系列中由专科毕业学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的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专升本考试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必要的区分度和适当的难度。二、考试范围专业综合知识考试包含法理学和民法学二门课程。各科考试内容及所占分值为:法理学(40分),民法学(60分)。三、考试基本要求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法理学、民法学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能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对现实问题作进一步法理思考,并能够应用所掌握的理论进行案例分析,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四、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本大纲的考核要求分为“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即识记:能解释有关的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领会: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五、考试难易度较容易题约30%,中等难度题约50%,较难题约20%。第一部分:《法理学》(40分)一、考试目的法理学是学习法学知识体系最基础的科目。通过对本科目的考试,了解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进而考察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为学生更好地学习和研究其他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还可以培养具备系统的法学理论素养和现代法的精神的法学应用人才和法学研究人才,从而为建设民主宪政中国提供合格的人力资源和亟需的智力支持。二、考试内容(一)法学及其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释义、法学体系。
- 法的概念
- 法的定义
2、法的特征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法是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规范。3、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理论在法理学中的地位。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意志在国家意志中占居主导地位,法具有阶级性任何有效统治都必须满足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需要,法具有社会性,意志和需要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三)法的要素1、法律规则的概念、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种类:权利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功能。3、法律概念的功能。(四)法的形式与效力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当代中国法的渊源。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法律文件和规范件法律文件的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系统化的函义及其意义。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典编纂。3、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法律效力的层次法律效力的概念。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与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层次与法律效力位阶的涵义。区分法律效力层次、明确法律效力位阶的意义。区分法律效力层次的原则,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5、法律效力的范围法律效力的范围的概念。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五)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和法系的区别。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概述。
- 权利与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权利的定义、义务的定义。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概念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2、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对世权和对世义务)与相对权利和义务(对人权、对人义务)。作为权利和义务与不作为权利和义务。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存在条件。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在社会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中,两者总量相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两者相互包含,互为界限。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是一种激励机制;义务提供确定指引、是一种约束机制。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在现代法制中,为保障平等的权利而设定平等的义务,义务约束是为保障权利的实现而服务的。
- 人权
人权的概念。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 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的特点。2、法律责任的种类惩罚性责任与非惩罚责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 归责与免责
(1)归责。法律责任的构成。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免责。免责事由的概念,责任赦免、责任豁免。时效届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权利放弃、不可抗力、意外事件。4、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制裁的种类。(八)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的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的种类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概念。自然人与法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涵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需具备两方面的条件,抽象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具体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事件与行为。单一事实与事实构成。(九)法的起源1、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氏族习惯与法的区别、法产生的原因。2、法产生的基本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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