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 2022 年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
衡水学院 2022 年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 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 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衡水学院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学校代码:10101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 1088 号。
第三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 有关文件精神,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择优”的 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 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衡水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普通专升本招 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 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普通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七条 衡水学院设立招生录取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 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参照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 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上 级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录取 学校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 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 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普通考生、原建档立卡专项计划考生,学校执行河北省普通专科 升本科录取投档规则,考生公共文化和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成绩 均需达到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各专项、各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 线。各专项、各专业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 序,遵循考生志愿顺序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若多名考 生的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顺延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成绩需达到本 校的最低出档分数线。各专业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 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顺序,综合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 等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若多名考生的投档规则计算的 成绩相同,顺延录取。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条 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按照升入学校相同本科专业同年级(三年级) 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二)学费说明:经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我校 为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各专业学费总额按该 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正常(不含重新 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 学年制的学费总额。我校学分制收费采用按年度预收学年制学费的模 式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毕业前按照实际所修学分进行核算调 整,多退少补。
(三)住宿费: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 元。 以上收费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遇政策调整,以 调整后的收费政策为准。 第五章 学籍学历管理
第十一条 入学报到及学籍注册。被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应按录 取高校的要求持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被录取的考生应在专升本报 到入学前取得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其 专升本入学资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审验 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在新生入校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前置学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毕业证书及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 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衡水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 认学历的专升本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证 书标注“在本校 XX 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 件,颁发衡水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 式公布,考生可登陆衡水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对品 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资 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 1088 号 6 邮政编码:053000 招办电话:0318-6016093,6016910 E-mail:hsu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招办网址:http://zhaosheng.hsnc.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 2022 年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工作人员的建议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专升本招生工 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矛盾,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河北省政策相冲突,以国家和河北 省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归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衡 水 学 院 2022 年 3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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