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2022年“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4152010666
第五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湖南路32号
邮政编码:5624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在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贵州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升本”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专升本”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专升本”招生对象为我省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2022年应届毕业生,且截止2022年 8 月 31 日取得当年应届普通专科毕业资格(获得毕业证书),或具有我省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
第十五条 我校2022年“专升本”分专业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本科院校专升本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按照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考生须参加贵州省组织的“专升本”文化课考试和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的条件下 ,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的总成绩排序,根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合计总分相同,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文化考试成绩再相同,按数学(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普通高职 (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免试进入我校学习的录取工作按照贵州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已被录取的考生,学校将组织体检,体检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残联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按照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日程安排完成,请考生凭准考证登录网上填报志愿主页查询录取情况。
第六章 专业考试
第二十条 专业考试由我校负责组织实施(命题、考试、评卷)。我校“专升本”招生章程、专业考试时间、科目及参考书目将公布在我校招生与就业处网站上。
第二十一条 划线原则:根据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分科类不分专业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倍的比例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生源不足的专业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退役军人专业分数不低于所报考学校的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80%。
第二十二条 文化成绩上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我校规定的时间持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毕业院校证明、《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我校市内校区教务处(兴义市湖南街32号)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我校负责审核考生毕业专业是否符合招生专业的报考要求,如果考生毕业专业不符合招生院校的报考要求,不得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专业考试时间将公布在我校招生与就业处网站上,考试地点在我校市内校区(兴义市湖南街32号),具体安排到我校招生与就业处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专升本”专业考试相关工作安排(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处)查询网址:http://zsjy.xynun.edu.cn,咨询电话:0859-3236966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贷、勤、减、免、补”学生资助体系,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八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复查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办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湖南路32号
邮政编码:562400
咨询电话:0859-3236966
监督电话:0859-3229634
电子邮箱:zsjy@xynun.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xynun.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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