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2022年专升本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闽江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现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高校,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和全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
1.学校全称:闽江学院
2.学校代码:10395
3.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闽江学院
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6.校 址:⑴校 本 部: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⑵工业路校区:福州市工业路333号。
⑶首 山 校区: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260号。
⑷洪 塘 校区:福州市仓山区洪塘路40号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闽江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遇重大和特殊事项,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2.招生录取期间成立招生录取现场工作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现场工作。招生录取现场工作小组下设督察组,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督查。
3.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1.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本年度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编制分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2022年专升本考试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2. 建档立卡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和获奖免试考生招生计划单列。
第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第六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1.学费:
⑴普通本科专业5040元/生·学年,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46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费〔2013〕176号文件);
⑵软件工程本科专业1600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2004〕费16号);
2.住宿费: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每生每年870元至1300元收取(根据闽价费〔2007〕75号文件、榕价费〔2012〕69号文件)。
3.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⑴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⑵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⑶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⑷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⑸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七条 录取原则
1.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纪律检查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 奖、贷、助学金制度
1.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发树奖学金10000元,综合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学业奖学金500元,社会工作奖学金500元,文体实践奖学金300-800元,考研奖学金1000-5000元,学业进步奖学金300元,文明养成奖学金800元。奖励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版学生手册为准。
2.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及“贷、减(免)、缓”交学费入学。报到时,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可在“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上填报信息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3.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特别困难450元/月,困难280元/月,每学年发放10个月。
第十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将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1.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闽江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专升本招生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省教育厅和省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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