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宁夏医科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宁夏医科大学(国标代码:10752),是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地址:宁夏医科大学雁湖校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宁夏医科大学,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并注明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根据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第三方”。
第九条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考生,其高职(专科)阶段专业必须为对应相同专业;报考药学、护理学专业考生,其高职(专科)阶段专业必须为药学类、护理类专业。所有考生必须修完《宁夏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分学校分专业专业基础课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基础课。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以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的文化课总成绩为依据,在上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大学语文,大学英语,专业基础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除“意见”中规定的六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外,我校所有专业均不录取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等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
第十二条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5800元/年/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5300元/年/生(药学、医学检验技术)。住宿费:雁湖校区800-1300元/年,双怡校区500-1300元/年。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制为三年,医学检验技术、药学、护理学专业学制为两年。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进入普通本科专业学习后,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第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校通过学生申请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具体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学校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0951-69800616980678传真:0951-6980061监督电话:0951-6980034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www.nxmu.edu.cn/zsjyc/微信公众号: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nyzj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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