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022。浙江省代码:0019。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于2001年6月,前身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1月更名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八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区域特色明显、创新能力突出、文化内涵丰富的高水平创新性应用型大学,传承和发展优秀文化,追求和探索科学真理,服务和引领区域发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面向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资格审核等相关事项根据《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面向文史、理工、经管三个招生类别招收免试专升本学生,按专业对口原则实施招生。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须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限报考专业要求。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计划详见附表。
第四章 测试程序和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志愿名单进行综合测试,其中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可免于参加综合测试并优先录取;其他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原则上须参加综合测试,未参加测试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申请资格,不能进入后续的录取环节。
第十二条 若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当轮考生名单同时少于或等于对应招生类别和对应专业志愿的剩余计划数,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均录取,不再组织本轮综合测试。若第一志愿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根据省考试院提供的名单进行第二轮测试,若仍不满足,则继续进行第三轮测试。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试安排将在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网上进行公布,需考生及时关注。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试形式为笔试,由核心素养、综合素质、专业潜质三部分组成。综合测试成绩由三部分折算形成。
综合测试成绩(满分100分)=核心素养×40%+综合素质×35%+专业潜质×25%。
第十五条 学校将依据综合测试分数,对同一招生类别内的所有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按排序从高到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综合测试成绩相同,按以下规则排序,1.荣立集体一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三等功的考生依次优先录取;2.按综合测试成绩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序依次为:核心素养、综合素质、专业潜质。
第十六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官方网站查询。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报到注册和学籍管理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应届生为2023年7月15日前取得的毕业证书原件)报到注册。未按时取得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者或未按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专升本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制两年。学费按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同届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毕业时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文凭表述为“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立功情况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条 档案接收
新生档案寄送至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见附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电话:0574-88229100
电子邮箱:zsb@nbt.edu.cn
学校主页:www.nbt.edu.cn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网:zsw.nbt.edu.cn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凡在综合测试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4-88229097。
第二十四条 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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