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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简章

来源: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时间:2023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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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考〔2023〕2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规范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科学选才、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学院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3294,浙江省招生代码:0119。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八条 就学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第九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为主型应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0年9月从杭州市文华校区迁址至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长安新校区。学院2014年被评为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2015年获批浙江省首批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高校之一,201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回诊断检查,2018年通过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2019年获批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获评“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2020年获批浙江省“五个一批”产教融合工程项目。

  第三章 报名方式与招生计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2023 年 3 月 18 日 9 时至 22 日 17 时内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身份证、退役证和高职(专科)毕业证明扫描件(应届生上传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材料。荣立个人和集体三等功(含)以上者,同时上传相关证书(证明)扫描件,其中集体三等功(含)以上者须提供营以上部队单位书面证明(加盖公章),考生需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学院免试专升本招生面向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学院将招生专业分为经管、文史、理工、法学四个招生类别,按专业类别对口原则实施招生。具体招生专业类别及招生专业如下表,具体分类分专业计划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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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各专业对应可报考的高职类专业:

  金融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经济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税收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市场营销:文史类、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工商管理: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会计学: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电子商务:经管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社会工作:文史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英语:文史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工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法学:法学类报考类别内的高职高专专业均可报考。

  具体见《浙江省专升本各类别所含专业对照表(2023版)》(见附件1)。

  第四章 综合测试

  第十一条 若专业第一志愿填报人数小于或等于专业招生计划数,第一志愿考生免于测试,均予以预录取。若专业第一志愿填报人数大于专业招生计划数,学院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安排测试(入伍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免于测试),测试通知将在招生网上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综合测试形式为笔试。

  第十二条 学院将根据省考试院提供的志愿填报名单,在本科生招生官方网站(http://zs.zufedfc.edu.cn/)上发布综合测试公告,请报名考生随时关注。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对符合报名条件,且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免于测试,优先录取,不占用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视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测试,其中荣立集体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若需参加综合测试,总分予以加3分,最终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对同一招生类别内的所有考生,当需要校内安排综合测试的,按照类别剩余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若考生综合测试成绩相同,视考生在高职高专学校期间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14.png  ,Ri为某门课程绩点,Ci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的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学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院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十六条 当一志愿录取未满时,学院将进行后续志愿录取,综合测试及录取形式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录取结束。学院录取进程及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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