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23年专升本考试招生章程
第十三条 志愿确认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就读高校(即生源高校)及时登录专升本信息平台,依据规定的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对考生报考资格及其填报的信息、照片等进行实时审核。志愿填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交确认。
第六章 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测试)时间、地点及科目
各专业文化课考试科目均为3门,其中,英语为必考公共科目,另外2门为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业考试科目分别为:制药工程专业(代码:081302,化工与制药类)的考试科目为分析化学和药剂学;行政管理专业(代码:120402,公共管理类)的考试科目为公共管理学和公共政策学;财务管理专业(代码:120204,工商管理类)的考试科目为管理学和财务管理。考试大纲见学院官网。
各科目考试均采用闭卷方式,每门课程总分100分,考试时长为120分钟。考试时间为2023年4月22日;考试地点:湘潭大学(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路)。
依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我院退役大学生士兵、竞赛获奖免试考生的适应性测试时间安排在4月1日,测试地点:湘潭大学(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路)。退役大学生士兵中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测试。
第十五条 考试组织
在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编排考场及命题、制卷、阅卷、测试、登分、统分等组考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选拔录取
1.免试生录取。
免试生的录取工作普通招考前进行,于2023年4月20日前全部完成。退役大学生士兵、竞赛获奖考生分别按照《202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考生可优先录取,2023 年上半年退役的学生录取后不能提交退役证的将取消录取资格。未被免试录取的考生,可参加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本科高校组织的考试及录取。
2.普通考生录取。
普通类考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2023年6月初进行。按照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某专业实际参考人数小于或等于计划数时,参照本院其他专业录取率的平均水平、本专业考生生源质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该专业普通考生的录取率。
3.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
适当提高脱贫家庭毕业生的录取率,原则上不高于本专业常规录取率 10 个百分点。具体录取时,脱贫家庭毕业生与普通考生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完成后,如该专业的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率没有达到比例,可通过追加并单列部分计划录取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率以该专业脱贫家庭毕业生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进行计算,采取“进一法”计算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率。
4.公示。
录取结束后,我院会及时将拟录取考生数据(含考生成绩、拟录取名单、照片、免试生、脱贫家庭毕业生信息等)通过录取系统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我院将在学校官网上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
5.毕业资格审核。
6月底前对拟录取的应届毕业考生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省教育考试院将本科高校提交的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进行毕业资格审核,经对录取名单与其在学信网上的学籍学历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后,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核查
结果办理最终录取手续,打印录取名册,我院在领取录取名册后,对通过核查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落实省教育厅文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分专业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对于报考我院退役大学生士兵、竞赛获奖的免试考生招生办法参照《湖南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两类免试考生统一参加学院组织的适应性测试,学院按考生综合测试成绩分类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八章 学籍学历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专升本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我院将与高职(专科)高校加强工作衔接,共同做好专升本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高职(专科)毕业。各高职(专科)高校整理好专升本学生个人档案,及时移交我院,按有关规定给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发放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学信网进行专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条 本科学籍学历管理。学生入校后,学院将开展录取资格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等工作,严格审核专科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确保本科学籍注册信息与专科学历电子注册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习及毕业。专升本学生入学后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学习,在校学习两年,不得转专业和转学,不得采取非普通全日制学习形式就读。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颁发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实际时间填写。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收费标准为130元/人,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我校缴费,收费方式为线上收费(具体要求见学院官网)。
第二十三条 学习期间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杂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交清。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邮政编码:411105
学院官网:http://xxxy.xtu.edu.cn/
咨询电话:0731-58293847、58293178,传真:0731-58293178,电子邮箱:xxzhaosheng@xt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23年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湘潭大学兴湘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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