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医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专升本投档的政策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按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投档规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进行审阅,符合要求者予以录取,不符合者予以退档,未录满的计划将按规定征集志愿。凡考生未按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选报对应本科专业者,学校有权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行业特点,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学校医学类专业不予录取有色盲、色弱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考生。
第十八条 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得要求学校退档,学校也不得以考生自愿放弃为由退档。
第十九条 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征集志愿计划,网上进行征集志愿填报,征集志愿填报专业必须在《指导目录》规定的对应专业范围内进行。如在控制分数线上投档未满额,学校对征集志愿填报本校的考生逐分下降,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其它专项计划”未完成的空余计划,将调整至“普通计划”;普通缺额计划专业内调等,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南昌医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学校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已录取的考生寄发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的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医学类专业学费为4350元/生·学年;住宿收费标准为六人间800元/生·学年,四人间1000元/生·学年。在新生入学报到前,如相关部门核准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章 奖助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政策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章 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生由于未被我校录取或对录取结果有疑问,经招生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认为有损其权益者,可向江西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或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提出申诉。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791-85772138。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 已录取的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注册手续。没有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一律不予报到,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南昌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者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网址:http://www.ncmc.edu.cn,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ncmc.edu.cn,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689号,邮编:330052,招生咨询电话:0791-85151888。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医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昌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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