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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医药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时间: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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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医药学院
 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齐鲁医药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下称:专升本)招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齐鲁医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齐鲁医药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082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和类型:民办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周村校区:山东省淄博市人民西路1678号(邮编:255300)
 博山校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外环路246号(邮编:255213)
 第三章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九条 招生对象
 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或具有山东省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条 报考条件
 报考我校考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
 (三)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
 (四)2021年8月底前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五)应届专科毕业生须通过毕业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评获得学校推荐资格,或通过报考我校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应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经省级以上扶贫机构认定的)均具有报考资格;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指专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退役人员)均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一)招收“高校推荐考生”招生专业与计划
 招生专业及计划在我校官方网站另行通知。
 (二)招收“自荐考生”招生专业与计划
 我校招收“自荐考生”的招生专业同招收“高校推荐考生”的招生专业一致。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达到我校“高校推荐考生”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可按规定录取,招生计划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录取人数在录取时增列。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本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录取工作,投档考生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对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五条 对退役士兵及其他有关免试政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新生的入学资格,如发现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2021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手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我校专升本各专业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七章  收、退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退费标准
 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助学政策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齐鲁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齐鲁医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中标注“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部门: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3-4318888、2829000(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qlmu.edu.cn
 电子邮箱:qlyyzsb@126.com
 QQ咨询群:42018898
 监督举报电话:0533-2829000
 二十九 本章程由齐鲁医药学院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1/4/6/art_12039_10287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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