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科技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贵州黔南科技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阳光招生”,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黔南科技学院2023年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院校名称:贵州黔南科技学院。
(二)院校代码:4152013649。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性质:民办学院。
(五)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六)学校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七)学校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建设西路300号。
(八)学院先后被评为贵州省直属高校党建工作示范点、贵州省“五好”基层党组织、省直属高校“五好”基层党组织、贵州省“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十一五’教学科研先进集体”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任组长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秉持阳光招生的理念,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贵州省教育、考试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推动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好专业课考试组织工作及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做好选拔工作,切实保证考生的合法权益。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学院面向全省招收2023年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主要招收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公共事业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旅游管理、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等9个专业,最终的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数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为准,详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及学院招生网公布的招生信息。
第四章 报名及文化考试
第七条 报名条件
(一) 贵州省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2023年应届毕业生, 且截止2023年7月31 日取得当年应届普通专科毕业资格(获得毕业证书)。
(二)身体健康;
(三)思想品德良好;
(四)学业成绩合格;
(五)学生在校期间过程性考核合格;
(六)报考专业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信息进行报考。
第八条 专业考试
(一)专业考试由我校负责组织(命题、考试、评卷)。
(二)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时间持二代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毕业院校证明)、 准考证到我院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三)我校将审核考生毕业专业是否符合招生专业的报考要求,如果考生毕业专业不符合学校的报考要求,所报专业志愿无效,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四)开学报到时,对已被录取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复查学生录取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资格复查时除需要提供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外,还需要提供学信网学籍验证截图(打印)、在校期间获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专业考试时间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时间为准,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六)“专升本”参考书目可通过贵州黔南科技学院官网进行查阅。
第九条 专业考试划线原则
我校根据招生专业的要求和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以及参加专业考试考生人数,分专业分科类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倍的比例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生源不足的专业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比例和要求做好选拔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切实保证选拔质量。
第十一条 根据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和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双上线的录取模式,学院的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将根据当年参加考试人数,以分专业分科类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倍的比例进行划定,且文化统考成绩必须达到全省合格分数线,最终按合计总分(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之和)排序,各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合计总分相同,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文化考试成绩再相同,按数学(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对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剩余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被我校录取后的考生,由学校组织体检,体检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残联相关工作规定严格执行。体检后发现不宜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报考、录取资格或学籍,并严厉查处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十四条 按所录专业同届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登记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与统招本科生相同的待遇。学校奖助学措施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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