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简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校标识码:4152010670)。
第三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大道中段5号(邮政编码:558000)。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学校以师范教育为主,稳步发展非师范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及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我省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2023年应届毕业生,凡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学生在校期间过程性考核合格,且截止2023年7月31日取得当年应届普通专科毕业资格(获得毕业证书),或在我省应征入伍、报名结束前已正式退役且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资格(获得毕业证书)的退役士兵均可报考。符合普通类专升本报名条件的原贵州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可以同时参加专升本专项计划报名。
不在贵州省应征入伍但具有我省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但必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升本文化考试和专业课考试。
第五章 报名办法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毕业学校报名,退役士兵凭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毕业院校或相关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点负责审查考生相关证件、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毕业专业是否符合招生院校的报考要求以及现场拍照等。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一条 专业考试
我校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考试,通过我校招生网站(https://zsw.sgmtu.edu.cn)向考生公布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参考书籍和咨询电话等。
免试文化课入学的退役士兵须按规定参加所填报专升本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考查,检测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该职业的基础潜能,满分150分。免试文化课入学退役士兵职业适应性综合考查不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未参加职业适应性综合考察的视为放弃考试和录取资格。
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及免试文化课入学的退役士兵请于4月21日持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毕业院校证明、《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我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我校本科招生专业报考要求的考生,可参加专业考试。考生毕业专业不符合我校本科招生专业报考要求的,不得参加专业考试,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效。
根据我校各招生专业对考生专业课的基本要求和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我校按照分科类不分专业划定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按不超过科类招生计划总数的2倍比例划定,退役军人专业分数线按照不低于我校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的80%划定。
竞赛免试生,按照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达到免试条件,毕业专业符合招生院校的报考要求。
专业考试时间:2023年4月23日。
第七章 招收计划及专业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及我校网站。我校2023年招生中的“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是我校为“黔南千亿级产业集群”培养人才特招专业,学生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到产业园区就业。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和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我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对毕业专业和报考科类的要求。录取时,按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合计总分相同,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文化考试成绩再相同,按数学(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我校生源不足时,认可其他招生院校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上线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进行网上补报志愿,补报的专业志愿应符合我校对毕业专业的要求。免试文化课入学的退役士兵按职业适应性综合考查成绩排序、投档和录取。
第十五条 专科升本科免试生(含退役军人免试)录取工作,由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依据贵州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定的免试学生合格名单和考生志愿按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免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的退役士兵的录取工作,依据我省有关部门审定的免试学生合格名单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对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已被录取的考生,入学时由我校组织体检,体检工作按《省招委、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黔招委〔2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条 我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章 奖助学金、贷款及勤工助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等,按照其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还可通过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社会捐资助学基金、学校资助等渠道获取资助。
第十一章 新生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按要求到我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报到。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五条 专科升本科学生入学后进入我校2021级本科学习两年,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本科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后,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监督电话: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0854—8737596
学院网址:https://www.sgmtu.edu.cn
电子信箱:qnsyzjc@sgm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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