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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简章

来源:诚为径教育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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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里木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邮编:843300

  学校代码(国标):10757

  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是由时任农垦部部长王震将军于1958年10月创办,他生前一直任名誉校长。现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2003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塔里木大学,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2017年成为“教育部创新创业示范高校”,2018年获博士学位授予权,同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性评估,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受到充分肯定,2019年进入教育部第二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同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20年荣获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2021年2月荣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2022年入选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单位。

  学校是一所以农科为优势,以生命科学为特色,农、理、工、医、文、管、经、法、教育、艺术、历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学校现有教职工1514人,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校全日制学生2.6万余人。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简章、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七条 学校认可《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招生对象、报考条件、免试入学和加分录取政策的要求。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具体见下表:

  表:2023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及计划一览表

 塔里木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依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根据“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若学校未完成计划实行公开征集志愿。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我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我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调整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

  第十三条 专升本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并在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专科起点xx专业本科学习”;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塔里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成绩及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各专业学费具体见下表,住宿费为800元/年(6人间),1000元/年(4人间)。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表:2023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学费一览表

 塔里木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专升本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联系电话:0997-4680620

  学校网址:www.taru.edu.cn

  电子信箱:tlmdxzsb620@126.com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虹桥南路705号

  第十八条 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专升本招生简章,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专升本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简章相冲突,以本简章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简章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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