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农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农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农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农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1
五、学校地址:东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
西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同路19号
蓟州校区:天津市蓟州区五百户镇青池1村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农学院始建于1976年,是一所以服务“三农”、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基本办学定位的市属普通本科高校。2006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6年首批通过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价,2007年在教育部进行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学校现有3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370亩,校舍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网络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学校以农科为主体,农学、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协调发展。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4年高职升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可以申请报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且被本市普通高校或高职高专学校录取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且被普通高校或高职高专学校录取、具有本市户籍的往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被外省市高职高专学校录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下列人员不得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及高职高专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取消报名资格或入学资格者;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八条 2024年我校高职升本科招生专业报考范围请详见天津农学院招生网通知公告栏《天津农学院2024年高职升本科拟招生专业的通知》,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我校也须满足该招生专业报考范围要求。
第五章 专业考试具体要求
第九条 专业课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请关注我校招生网通知公告栏。专业课考试科目及报考专业范围详见我校招生网通知公告栏《天津农学院2024年高职升本科拟招生专业的通知》。
第十条 通过审核符合须参加高职升本科文化课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无须参加我校专业课报名和考试;符合免试文化课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参加我校的专业测试,专业测试以专业课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同普通考生的要求一致,详见我校招生网通知公告栏《天津农学院2024年高职升本科拟招生专业的通知》,专业测试报名时间为2024年3月份,报名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在参加我校专业课考试和天津市文化课考试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以文化课考试与专业课考试相加的总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的考生,若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参考文化考试中英语、语文(数学)、计算机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高的考生,录取结果届时可通过我校招生网查询。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软件工程专业由我校与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联合办学,具体报名、录取、后续管理培养按照《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2024年“高职升本科”联合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单列,单独录取。通过审查符合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2024年我校专业测试60分(含)以上为合格(满分200分)。
第十四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我校第一外语语种。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体检或其它方面不符合要求、有舞弊行为以及未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的学生,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以当年天津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录取的新生须持高职毕业证书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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