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乡工程学院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河南省内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概况:新乡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是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2021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新乡工程学院。(一)学校名称:新乡工程学院(二)学校国标代码:13506(三)学校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四)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专科教育(五)学习形式:全日制(六)办学地址:位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洛新新乡片区-河南省新乡市。注册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777号。学校有2个校区:以三干渠为界分为南校区和北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河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第八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南省的招生政策要求,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受理考生及家长关于招生录取问题投诉,认真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24年专升本招生计划执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通过学校网站http://www.xxgc.edu.cn,学校招生在线网站http://www.xxgc.edu.cn/zszx和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普通类考生录取规则:执行河南省规定的“平行志愿”投档政策。根据考生志愿和所报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数1:1投档,当遇到多名考生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英语、专业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根据计划实际缺额数择优录取。投档后未能完成招生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对原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检测对象)高职(专科)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录取规则: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351号)文件执行。凡在毕业学年不能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取消其专升本投档、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考生入校后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的收费标准。学费:汉语言文学、法学、英语、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酒店管理、旅游管理专业15000元/生·年,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园林、城乡规划专业16000元/生·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18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元/生·年。
第六章 奖助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服务,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16000元,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年)和学校奖学金。另外,还有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普通专升本学制2年,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予以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证书署名“新乡工程学院”。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凡以学校名义违法违规进行招生录取活动的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于在复查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将依据有关政策要求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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