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南城建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
2024年河南城建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和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河南城建学院(英文译名:Henan University of Urban Construction),国标代码11765。学校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邮编467036。学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依托建设行业,服务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工科为主、城建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打造高质量应用技术型专业体系。学生入学注册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河南城建学院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351号)有关规定执行。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城建学院普通专升本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招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决议,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本校教职工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变化,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招生工作在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分数线以河南省各专业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准,在统考成绩达到同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以投档成绩为依据,志愿为平行志愿,各志愿同等对待。对于进档考生,符合录取条件的,我校予以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拟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河南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该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报到要求,按时到学校报到。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一等5%,4400元/生•年;二等10%,3300元/生•年;三等5%,22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用于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是学校设置的最高奖学金,表彰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学习研究、学科竞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奖励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2%,其中一等2%,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二等4%,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三等6%,资助标准为5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 专项奖学金:在思想品德、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或文艺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凭书面承诺,可入学后在学校或入学前在生源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和住宿费,最高可申请160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发放专项补助用于补贴生活、学习费用。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七条 困难补助: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和实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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