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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来源:诚为径教育网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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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师范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3 )50号)《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成字〔2024)1号)等文件规定,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衡阳师范学院,国标代码为10546,英文名称为“Heng Yang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衡阳师范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湖南省直属的普通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湖南省衡阳市。

  第四条学校办学地址

  东校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邮政编码:421002)

  西校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65号(邮政编码:421008)

  第五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合格“专升本”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学习层次标注为:专升本);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招生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专升本”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务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对象

  第九条我校2024年“专升本”招收3个专业:运动训练、音乐学、视觉传达设计。各专业招生计划将在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后另行公布。

  第十条根据普通高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并参照普通高考报名有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含免试生)可报名参加我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一)遵纪守法,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在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就读且 2024年7月31 日前能取得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应届专科毕业生;符合退役免试计划报考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一条下列考生不得报名我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一)在校及入伍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报名前还没有解除处分的。

  (二)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仍处于停考期的。

  (三)已参加了上年度的专升本考试又延期毕业再次报考的考生,上年度已被退役免试计划录取的考生(含录取未报到、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

  第四章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2024年“专升本”考试按照公共科目省级统考、专业科目及加试科目由我校自命题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见下表。

  衡阳师范学院2024年“专升本”分专业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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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在以下12个项目中选择一项作为加试科目的考试内容:篮球、排球、足球、田径、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武术套路、跆拳道(竞技、品势)、健美操、体育舞蹈、啦啦操。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在以下3个项目中选择一项作为加试科目的考试内容:声乐、器乐、钢琴。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报考退役免试计划:1.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并退役的大学生士兵;2.我省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并取得本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3.在我省应征入伍并取得入伍前就读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高校学历、且户籍为我省的外省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或毕业生。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截止到2024 年3月底)获得下列竞赛奖项之一的我省高校全日制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可申请竞赛免试计划:1.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湖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2.获得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金奖和银奖的所有团队成员、铜奖排名前三的团队成员。

  第十五条经教育厅审核,符合退役兵免试计划及竞赛免试计划的考生免文化课考试,但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测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两类免试生的免试计划将单独列出,不影响普通计划。

  第五章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综合考虑本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生源质量、本校其他专业平均录取率等情况,划定相应专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或有关要求;各招生专业加试科目的合格标准在考试大纲中公布。未达到控制线或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普通计划考生录取。省教育考试院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招生高校各专业生源数和招生计划1:1的比例,依据考生总分(含2门公共科目、1 门专业科目、1门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对于末位总分相同考生,按照同分排位规则进行投档。同分排位规则:按大学语文、大学英语、专业综合科目(专业科目与加试科目成绩相加)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位。

  第十八条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脱贫家庭毕业生的录取比例(以脱贫家庭毕业生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不低于所在专业的录取比例,但原则上不高于所在专业常规录取率10个百分点。具体录取时,脱贫家庭毕业生与其他普通考生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完成后,如该专业的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率没有达到比例,将通过追加并单列部分计划录取脱贫家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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