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夏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及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 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 专升本学制:二年。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颁发学历证书种类:对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履行招生信息公开职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开展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0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九条 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数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福建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
(一)普通本科专业:4800元/生·学年;
(二)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200元/生·学年;
(三)住宿费标准:学生公寓住宿费按970元/生·学年(6人间)或1300元/生·学年(4人间)收取;
(四)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14〕183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标准分别按闽价费〔2007〕466号、 闽价费〔2012〕299号、闽价费〔2013〕189号、 闽价费〔2014〕15号 、闽价费〔2014〕380号等文件执行,如有调整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核定标准执行。涉及退费问题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合格。
第十二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要求:我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助、贷、补、减及勤工助学基本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交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录取的新生持福建江夏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两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生信息获取途径
学校网址:https://www.fjjx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城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350108;
招生咨询电话:0591-23535033、23531322;
招生办网址:https://zsb.fjjxu.edu.cn;
招生邮箱:zsb@fjjxu.edu.cn;
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福建江夏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福建江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到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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