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2024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我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 青岛滨海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 10868
第五条 办学层次 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 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1.青岛西海岸新区嘉陵江西路425号(小珠山校区)
2.青岛西海岸新区山川路1568号(大珠山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一)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一)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没有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没有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
4.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报名前已解除处分。
5.身体健康。
6.具备以下考生资格之一:
(1)在毕业高校获得学校推荐资格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校荐生)。
(2)通过招生高校自主组织的相应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专业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自荐生)。
(3)经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家庭考生)。
(4)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指普通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退役,报名时为2024年应届毕业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5)专科学习阶段,作为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或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大赛保送生)。
(二)2024年“3+2”对口贯通培养转段考生,须根据转段测试有关要求参加全省专升本统一考试报名。如具备上述报考条件,参加转段测试同时可兼报其他类型专升本考试招生。
第十三条 报考资格获得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我校2024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对参加专升本统一考试,达到同学校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单独增列招生计划。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严格按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中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校荐生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自荐考生如果达到我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大赛保送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录取办法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办法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青岛滨海学院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专升本免试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可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网址或青岛滨海学院阳光招生网(https://zsb.qdbhu.edu.cn/)查询,我校统一印制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退役大学生士兵还应持退役证等材料,按要求到录取高校报到。我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情节严重的报送有关部门处理。通过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将档案转至我校并参加全日制培养;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或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4年,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标注“在青岛滨海学院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为方便与考生联系,我校所有考试信息将通过青岛滨海学院阳光招生网发布,广大考生应适时关注;为了考生能顺利收取录取通知书,考生务必保证填报志愿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保持畅通,联系地址清楚,如考生因信息不清,联系不到而造成损失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与任何社会中介或培训机构进行合作。社会上所有形式的专升本辅导班均与我校无关,请广大考生注意。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查询,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传真:0532-86728555
网址:http://zsb.qdbh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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