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2025年高职升本科招生章程
天津师范大学2025年高职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对我校招生政策进行了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5
五、学校地址:
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师范大学始建于1958 年,原名天津师范学院,1982 年更名为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 1904 年天津女学堂的创建。1911 年,并入北洋女子师范学堂,成为天津师范大学的重要发端。天津师范大学是天津百年师范教育的传承者,天津基础教育文脉发祥地。1999年,天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天津教育学院与天津师范大学合并组建成新天津师范大学,成为天津市唯一面向基础教育输送优质师资的师范大学。66 年来,天津师范大学为天津乃至全国输送大批基础教育名家和核心骨干师资,造就了300 余名天津中小学现岗书记校长和 75%以上的天津基础教育一线骨干教师,为天津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优质师资人才支撑。
学校于2020年荣膺全国文明校园。2021年入列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优质师范大学建设行列。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设普通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管理中心,负责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5年高职升本科招生专业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情况如下:
2025年天津师范大学高职升本科招生专业为:学前教育、软件工程。
注:具体招生计划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计划为准。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天津市相关文件精神,经校普通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批准,招生计划在总计划内可做适当的调整。
第七条 软件工程专业由我校与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联合办学,具体报名、录取、后续管理培养按照《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2025 年“高职升本科”联合招生章程》执行。
第八条 高职升本科学费按市教委、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4400 元/生/年、住宿费标准:800 元/生/年。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且被本市普通高校或高职高专学校录取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考生须处于高职高专在学的最后一年,即将于 2025 年毕业但尚未获得毕业证书);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且被普通高校或高职高专学校录取、具有本市户籍的往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被外省市高职高专学校录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
4.我校学前教育专业高职升本科需要对口专业填报(包括退役士兵考生),专业报考时应届生需要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需要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如考生高职专业不符合报考条件,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普通高等学校及高职高专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2.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
4.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 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学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1)符合意见中第一部分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2)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考生,学前教育专业不予录取:
<1>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
<2> 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3>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区招办也可结合考生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鉴定单位。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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