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科技大学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科技大学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科技大学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10426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崂山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9号 邮政编码:266061
四方校区:青岛市郑州路53号邮政编码:266042
高密校区: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 邮政编码:261500
济南校区:济南市文化东路80号 邮政编码:250014
中德校区:青岛市中德生态园内 邮政编码:266000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六条 基本情况:
1. 历史沿革:青岛科技大学始建于1950年,历经青岛橡胶工业学校、山东化工学院、青岛化工学院,1998年由化学工业部划转到山东省,2001年山东省青岛工艺美术学校并入,2002年更名为青岛科技大学,2009年青岛科技大学高密校区投入使用,2016年山东省化工研究院整建制并入。
2. 办学条件:学校形成了青岛、高密、济南“三地五校区”的办学格局,校舍面积92万平方米,图书馆馆藏各类文献资料300万余册,固定资产总值29亿元。
3. 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2600余人,其中特聘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双聘院士11人,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3人,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教学老师)1人,长江学者1人,国家杰青3人,国家优青2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人,国家级教学老师奖获得者1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3人,全国优秀教师10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48人,“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团队领军人才”2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海外特聘专家和青年专家27人,省级教学老师12人,山东省学科带头人5人,山东省重点学科(实验室)“首席专家”4人,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教师3人,山东省杰青8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4人。
4. 学科情况:学校学科、专业特色鲜明,现拥有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9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设有72个本科专业;拥有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7个教育部工程教育认证专业,4个国家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2门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立项课程,1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1个教育部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名国家级教学老师;191个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39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5个省级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16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省级教学团队;43门省级精品课程;12名省级教学老师;顺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升本招生宣传、咨询、录取、信息公布等工作均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进行相关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一条 专升本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0〕1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高校推荐考生招生计划
序号 | 本科招生专业 | 招生计划 |
1 | 机械工程 | 90 |
2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50 |
3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60 |
4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65 |
5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50 |
6 | 市场营销 | 55 |
7 | 财务管理 | 55 |
8 | 英语 | 55 |
9 | 视觉传达设计 | 20 |
10 | 环境设计 | 20 |
11 | 产品设计 | 25 |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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