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滨州医学院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滨州医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医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办法,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滨州医学院招生考务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第五条 滨州医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5-6913230)。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全称:滨州医学院 学校代码:10440
第七条 学校地址:
烟台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264003)
滨州校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22号(256603)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条 招生对象:
(一)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具有山东省户籍的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身体健康;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专科学习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2020年8月底前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应届专科毕业生须通过毕业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评获得学校推荐资格,或通过滨州医学院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退役士兵(含应往届)均具有报考资格。
第十二条 考生专科阶段学习专业须为护理专业。将来需要参加护士资格考试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等条件需符合护士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第五章 报考资格获得方式
第十三条 应届专科毕业生可通过高校推荐或考生自荐的方式获得报考资格,并选择与本人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限一个)报考。
(一)高校推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获得高校推荐资格,经生源高校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报考。
1.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40%。同专业使用不同人才培养方案的,可按培养方案分类排序。
2.参加省级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由学生向生源高校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生源高校负责审定。
(二)考生自荐。未获得高校推荐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滨州医学院进行自荐,通过滨州医学院组织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后可以获得报考滨州医学院的资格。
第六章 招生计划及综合测评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护理学;招生计划:180人。
本计划专项用于录取高校推荐考生。对参加专升本统一考试,达到同学校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单独增列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与专业综合能力测试
(一)综合素质测评
生源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综合素质测评方案并主动公开,确保测评工作标准明确、程序规范、过程严格、结果公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绩点)和综合表现(包括思想品德状况、创新创业能力等)组成,其中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绩点)所占比例不少于80%。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其综合素质测评标准与转入专业其他学生相同。
(二)专业综合能力测试
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综合能力,专业测试包括两门考试科目,科目涵盖基础护理学、生理学、药理学;测试方式为笔试;测试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测试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只能用于报考滨州医学院护理学专业。自荐考生应于2020年2月8日前登录滨州医学院官网(http://zb.bzmc.edu.cn:9085/),按招生高校要求报名,并按时参加测试。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0〕1号)要求,学生成绩必须达到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学校录取工作根据山东省招生考试院的工作安排,依据考试成绩,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0〕1号)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不限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滨州医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八章 报到与资格复查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认证。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按山东省发改委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学金、困难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理学学位。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滨州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913058 传真:0535-6913059
学校网址:http:// www.bzmc.edu.cn
E-mail:zhaokaoban@126.com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滨州医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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