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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专升本未考生收藏!刑法考试重点!

来源:诚为径教育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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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连续犯是数个相同的行为,牵连犯和吸收犯则是数个不同的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5、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3)非法拘禁罪。

  6、拐卖妇女罪能包容五个罪名,分别是:(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强迫卖淫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制猥亵、侮辱罪。

  7、抢劫罪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过失致人重伤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故意杀人罪。但是,抢劫罪不能包容财物得手后的伤害、杀人行为。如前所述,抢劫之后灭口杀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8、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特定款物挪给单位使用,但如果将特定款物挪给个人使用的,则应转化为挪用公款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9、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刑法重点保护的是被拐卖的儿童。请注意:(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即使虐待了妇女,但只要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依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虐待了儿童,即使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也不得从轻处罚。

  10、(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等行为,系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加重处罚(因为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非法拘禁行为)。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侮辱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侮辱行为)。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其实是先后实施了收买和拐卖两个行为,理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将这两个行为拟制为一个罪,只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12、制造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保险事故之后,又进行虚假理赔的,成立上述罪名与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3、在同一宗货币的情况下:(1)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使用该货币的,只成立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2)购买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只成立购买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3)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应实行数罪并罚;(4)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该假币的,只成立一罪,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选择性罪名)。

  1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具有暂时使用的意图,还想归还公款,而后者则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因此,挪用公款罪在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应转化为贪污罪:(1)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2)携带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针对后种情形,请注意:只针对所潜逃的部分成立贪污罪,未被携带的部分,依然成立挪用公款罪。例如,挪用 100 万公款后,只携带 80 万潜逃,此时,贪污 80 万,挪用公款 20 万,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15、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其之所以不可罚,根本原因在于事后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

  16、一般认为,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牵连犯。所谓类型化,是指常见的、多发的、符合一般人的逻辑和情理的。典型例子是: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盗窃财物(原因行为)之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但如果为了抢劫而盗窃枪支、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盗窃军车,则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这种牵连关系不具有类型性。对这两种情况,应按数罪并罚。

  17、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相似之处在于:(1)都只实施了一行为;(2)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都是一罪而非数罪。但二者的区别更为明显,主要是:(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只有因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一行为只侵犯了一种法益,而想象竞合的一行为则侵犯了数种不同的法益;(3)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对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择一重原则,例外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

  18、吸收犯的显著特征是: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吸收犯的前后两罪必须存在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主要分为三种:(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出售、运输假币罪被伪造货币罪吸收。(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入室抢劫,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行为触犯了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抢劫罪吸收。(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来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应按教唆犯处罚。再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来又亲自实行犯罪,应按实行犯处罚。

  19、数罪并罚的前提是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但是,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的,却不一定必然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找到几个行为,是判断是否实行数罪并罚的最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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