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22年专升本考试太原外语科技实验中学校考点安排
10.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1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准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准扰乱考场及其它考试工作场地的秩序。
12.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按页码顺序整理好自己的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由监考员逐一收取并核查无误后,考生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13.考生若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14.考生须认真查阅并严格执行考点疫情防控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自觉接受考点体温检测等防疫检查,并如实测量、记录从考前第14天开始的每日体温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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