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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22年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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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具体程序为:

  (一)各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汇总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三)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学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进行审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信息平台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学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各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四)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具体程序为:

  (一)学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国家控制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省(区、市)内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三)教育部按照现有国家控制专业审批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高校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须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全国考委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制订相应专业基本规范,并于当年5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公布。各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清单范围内选择开考专业。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 教育部和全国考委将充分运用信息平台监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工作运行,全面掌握专业设置整体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公布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调整情况。推动建立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高校等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和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和评估办法,加强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考试)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等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情节责令有关高校对相应专业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设置新专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议高校主管部门停止该专业招生。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十九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国考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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