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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云南专升本招生政策

来源: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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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批次。专项批次录取结束,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转入普通计划。专项批次投档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批次投档录取。

(三)普通批次。

第二十六条免试批次按照顺序志愿规则投档;专项批次、普通批次遵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

(一)艺术、体育类考生录取办法: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分别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平行志愿,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考生相同投档分数排位规则:艺术、体育类考生,文化、专业双上线,专业成绩相同,按公共课1、公共课2排位;其它类别考生总分相同时,按专业课、公共课1、公共课2排位。排位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三)任意一科考试成绩为0的考生,不具备录取资格。招生专业有面试要求的,考生必须面试合格方可参加录取。

(四)通过云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 (每年6月、12月组织考试)、云南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应用能力B类一级考试(每年6月、12月组织考试) 的考生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 每个批次录取后 ,未完成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由 省招生考试院汇总公布组织征集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 填报征集志愿。考生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参加征集志愿。

已投档录取或已无专业对应的考生不参加征集志愿。

(六) 对不予录取的考生 ,招生院校须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经省招生考试院批准录取的考生,由招生院 校按照考生报名时填写的邮寄地址、收件人 ,及时寄发录取 通知书。各毕业学校应做好应届毕业生档案移交工作。

第九章 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前,考生须取得全日制专科毕业证 书 ,应届毕业生须在专科毕业当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专科毕 业证书 ,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时 ,招生院校要在 15 个工作日内 开展资格复查,有关资格复查要求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执行。资格复查未通过的考生由招生院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新生入学后由招生院校按新生入学体检标准组织体检, 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升学后在校期间的待遇、毕业和就业与普 通高校秋季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

第十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一条各地各校要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高职(专科)院校要做好有关招生政策宣传、报名信息公开,招生院校专业及对应关系公告等工作。做好考试诚信教育宣传,做好考试有关提醒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招生院校要做好招生章程公布,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各专业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校区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考试安排、防疫要求、考试要求及有关提醒工作,做好诚信考试宣传和考生参加考试提醒服务。

第三十五条各高职(专科)院校要做好免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公示,各招生院校要做好免试考生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成绩公布。

第三十六条各地各校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信考试的意识,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对在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考生,由其所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高职(专科)院校和有关单位应将考生在考试招生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院校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参与专升本辅导活动,严禁招生院校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专升本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专升本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

严禁个人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各地各校要做好考生信息保护,如有擅自泄露、买卖考生个人信息的,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制定报名、考试组织防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考点院校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考试期间考生的管理。要畅通线上及电话咨询渠道,及时回应考生关切,减少人员流动聚集。

第四十二条若教育部对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另有安排的,以教育部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1.云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统一考试时间表

2.云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类别及考试科目设置

3.云南省2023年普通高职(专科)院校应届毕业生专升本资格审查表

4.云南省2023年普通高职(专科)学历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资格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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