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
2.各院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便利的上网条件。如考生密码丢失或忘记密码,应由考生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由院校核实考生身份后填写《2025年黑龙江省专升本考生志愿密码申请表》(附件6),传真到省招考院进行补办。传真电话:0451-82376274,网报期间咨询电话:0451-82376072、0451-82376270。
六、录取
(一)录取时间和方式
录取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至25日。录取工作实行网上录取。
1.单列计划考生录取(4月15日-17日)。兴边富民支教团、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银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组前三位成员执行单独计划,单独录取。其中,兴边富民支教团考生如放弃录取,兴边富民支教团递补考生依据所在院校递补顺序,按照专业基础课考试成绩和填报志愿进行递补录取,获得递补资格考生按照特殊类型类别录取,不再进行普通类别录取。
2.其他考生录取(4月21日-25日)。全省普通专升本考试考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未获得兴边富民支教团递补资格考生录取。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在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二)投档及录取工作流程
1.省招考院根据相关本科院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对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相同的20个科目组进行平行志愿模拟投档。
2.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省招考院依照考生填报的5个平行志愿,按科目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正式投档,由招生院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审查录取。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专业基础课、外语公共课。
3.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由招生院校对投档考生是否录取进行确定,对未录取考生的未录原因做出解释以及对其他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省招办负责监督、检查招生院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并负责纠正招生过程中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录取结果查询。录取期间,考生可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5.录取通知书寄发。招生院校根据省招考院印发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入学报到材料寄送至考生本人。
(三)剩余计划征集
考生填报的5个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因考生填报志愿不均衡而出现部分招生院校或专业仍有剩余招生计划时,省招考院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官网”上予以公布。考生网上查询录取状态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凭密码登录网报系统,填报征集志愿,过时不予受理。
(四)考生档案组建
录取考生数据将由省招考院发送至各相关院校,由考生所在院校负责组建考生档案并邮寄至相关本科院校。
考生档案包含内容:(1)考生就读高职(专科)所有学籍档案材料;(2)考生报考信息登记表。
(五)新生入学
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报到。考生入学报到时,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审查考生本人与档案中照片、居民身份证等信息的一致性。如发现冒名顶替或报到时未取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等情况的考生,由招生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六)学籍管理
符合专升本录取条件的学生,由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学籍。专升本学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
七、学费、待遇、毕业证书及就业
专升本学生入学后,招生院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毕业证书、就业等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的本科生享受同等待遇。学生实行缴费上学,缴费标准按相同本科专业在校生的标准收取,招生院校在招生前应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考试是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地)招考院和相关普通高校要高度重视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特别是做好特殊类型考生政策解读和组考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升考试招生治理能力,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和公平公正。
(二)抓好组考工作。各市(地)招考院和相关院校要按照全省普通高考相关规定标准组织实施报名、考务、评卷、录取以及突发应急等工作,加强考风考纪管理和安全保密教育,认真做好考生咨询与服务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实施阳光招生。
(三)严肃工作纪律。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在全省专升本招生考试各环节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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