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2015年“专升本”自主招生章程
报名考试费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60号)文件核准的120元/生标准执收。
4.上一年度我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专升本考试招生可直接到池州学院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条考试
(一)考试科目、内容及分值
文史类、体育类:公共课(大学语文),专业课;理工类:公共课(高等数学),专业课。公共课150分;专业课150分, 总分300分。
考试内容参考我校公布的公共课和专业课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考试日期及时间:2015年4月11日上午9:00~11:00,大学语文和高等数学;下午15:00~17:00,专业课。
考试地点:池州学院
第十一条 成绩查询
2015年4月16日~ 4月22日,考生可登录池州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czu.edu.cn/查询本人的成绩。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提出查分申请。由考生毕业学校统一登记,于4月22日12:00前发传真到池州学院招生办,逾期不予办理。查分结果如有误反馈给考生,无误则不予反馈。查分内容为错统、漏统、漏改,宽严不查。
第十二条 免试
获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报考相应专业。
符合条件的考生,于2015年3月16日-20日下午16:00之前携带下列材料到学校教务处登记、确认,逾期未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由网上填报打印的“池州学院2015年专升本自主招生报名表”1份;
3.1张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背面写上姓名、考生号)等到校审验;
4.免试申请表1份(现场填写)、获奖证书原件或交验原始材料和相应复印件,由我校招生办审查后留下复印件并验印、签字。
确认获得免试入学资格的考生,将与2015年3月20日下午14:00-17:00在我校面试。
免试入学的考生提交的材料及填写内容必须准确真实,如弄虚作假,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未通过审核的考生仍可参加4月11日的考试。
第十三条 录取
1.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文科由公共课(大学语文)成绩和专业课成绩组成;理科由公共课(高等数学)成绩和专业课成绩组成。
2.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招生计划、生源、考生考试成绩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共课和专业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确定拟录取名单。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单科排序为:专业课、大学语文或高等数学。
3.池州学院2015年“专升本”自主招生拟录取考生名单经池州学院“专升本”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确定录取的考生名单于2015年5月10日前报安徽省招生考试院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报到和复查
(一)新生报到
获池州学院“专升本”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池州学院报到。
(二)入学复查
1.新生入学报到后,将按有关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入学资格,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2.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入学时,对考生的身体进行复验,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故意隐瞒病情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三)违规处理
1.考生本人应诚实守信,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2.对在“专升本”自主招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省招生考试院,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学籍学历管理及待遇
1.普通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2.普通专升本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精神,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3.普通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
4.普通专升本学生毕业时,执行国家本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66-2748992 0566-2748627 0566-2748827(传真)
联系部门:池州学院教务处邮政编码:247000
监督电话:0566-2748706、2748708
学院网址:http://www.czu.edu.cn/
电子邮箱:zsb@ czu.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池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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