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电力大学专升本招生章程
2020年上海电力大学专升本招生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院校全称
上海电力大学
二、就读校址
杨浦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临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1851号。自动化专业录取新生就读校区为杨浦校区。
三、招生层次
本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上海电力大学
证书种类: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电力大学的专科起点升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上海电力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电力大学纪委监察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2020年我校“专升本”招生专业为:
专业 | 层次 | 学制 | 计划数 |
自动化 | 专升本 | 2年 | 7人 |
限报的专科相应专业代码及名称:
530206电厂热工自动化技术、530101发电厂及电力系统、530201电厂热能动力装置、530204火电厂集控运行、560301机电一体化技术、560303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560305工业网络技术、560306工业自动化仪表、560304智能控制技术、560309工业机器人技术、56010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560302电气自动化技术
无男女比例限制;自动化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考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报)。
八、选拔对象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0〕11号)关于“专升本”报名条件规定的考生,可报考我校2020年“专升本”。
(一)报名条件
1.我校自动化专业限招收“七、招生计划及说明”中要求的专科(高职)专业的毕业生。
2.考生须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对于没有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考生,须参加我校安排的计算机水平考试并合格。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后,专业课成绩方能生效。
(二)报名办法
网上报名和确认工作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0〕11号)执行。
(三)小语种考生
小语种考生若经市教委审批同意参加“专升本”,则其英语四级认定为及格成绩,即425分。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我校自动化专业色盲不取。
十、测试办法
“专升本”统一考试时间:2020年5月23日上午9:00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备注 |
5月23日 | 电路 | |
5月23日 | 计算机水平考试 | 参试人员:没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考生 |
注:考试地点在杨浦区平凉路2103号。
十一、录取规则
(一)、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作为录取依据,专业科目考试成绩须达到该科目满分的60%及以上,依据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总分高低,按招生计划录取。
(二)、同分规则:参考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分高者优先录取。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报名考务费标准:报名费14元/人、考试费26元/科([沪价费(2002)8号]、[沪财预(2002)8号])共40元/人(没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考生66元/人)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及一大批电力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各级各类资助。
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我校“专升本”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61655040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http://www.shiep.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zs.shiep.edu.cn
咨询电话:021-61655105
十六、其他须知
(一)新生录取、注册
录取后插入相应专业本科三年级学习,注册有关事项及时间详见入学报到须知。
(二)入学后相关事项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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