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南师范大学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通知
第十七条 报考小学教育(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含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须符合海南省高考不限制报考批次的条件,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有既往病史的要如实填写,如违反规定可做退学处理。招生录取以具有定向培养市县户籍生源为主,录取生源不足时,经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剂录取本省报考定向培养专业的其他市县(区)合格生源。考生经录取后则可视为愿意与学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回定向市县(区)服务。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报考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海南省考试局相关规定参加统一面试且成绩合格。学校按照高考投档成绩,结合进档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以上(满分为150分)。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等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和体育专业成绩均符合生源地体育类相应批次出档条件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60%+专业成绩×40%。如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再相同则录取文化成绩高者,再相同则按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第十九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符合生源地艺术类相应批次出档条件,专业成绩采用生源地当年相应科类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如下表所示:
第二十条 在按乐器种类招生的省(市、区),音乐学(器乐方向)、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只录取限定乐器种类范围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文/理(历史类/物理类)计划按生源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等提前招生外,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英语、翻译专业外语语种限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因教学需要,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汉语国际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NIIT班)等专业。
英语、翻译、汉语国际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且需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如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未统一组织英语口试,则不作要求。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日语、德语、俄语、韩语、法语、西班牙语、泰语和乌尔都语等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 地理科学、英语、翻译、日语、法学、教育技术学、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类等专业/类文理兼招。所有专业/类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软件工程(NIIT班)、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高收费专业,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志愿优先。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须同时修读中外双方文凭,有学习困难症或心理障碍的考生不宜报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文史类收费4180元/年,理工、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收费4620元/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收费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收费8800元/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专业收费12000元/年,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收费13600元/年,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37000元/年,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57000元/年。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每生600——1470元/年不等。
2022年若海南省物价局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爱心借款以及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等项目其他招生及培养工作按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招收港澳台学生、高职(专科)升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以及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海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普通本科录取结果可登陆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学校历年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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