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厦门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1062)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第三条学校秉持“以学生为本,为产业服务”的办学理念,遵循“明理精工,与时偕行”的校训,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外合作三位一体的特色发展道路,建设“亲产业、-式、国际化”的国内一流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督查组,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进行职能监督。第七条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条禁令”,严格执行“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规定,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的要求。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本年度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编制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具体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请查阅学校招生网(http://zsb.***.cn)或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高校招生计划。
第四章招生要求
第九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招生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总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六章收费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1、普通专业学费5040元/生·学年;
2、重点学科类专业学费5460元/生·学年;
3、软件工程专业学费:一、二学年5460元/生·学年,三、四学年16000元/生·学年;
4、住宿费:970元/生·学年。以上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已经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遵循以下清退办法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要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具体实施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设置
1、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即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于入学后到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特困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助学基金等。
第七章新生入学及培养管理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根据《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厦理工教(2020)7号)执行。
第二十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n
第二十二条 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厦门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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