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2023年高职升本招生章程
2 .考 试 形 式 : 线 上 考 试
3 .报名考试费: 2 1 0 元 /人
4 .模 拟 考试时间: 2 0 2 3 年 1 月 上 旬 ( 具 体 时 间 另 行 公 告 )正式考试时间: 202 3 年 1 月 上 旬 ( 具 体 时 间 另 行 公 告 )
5 .模 拟 考 试 科 目 : 素 描 、 创 意 设 计 、 设 计 分 析 , 素 质 测 试正式考试科目: 素 描 、 创 意 设 计 、 设 计 分 析 , 素 质 测 试 ( 该 科目不计入总分 )
6 . 专 业 考 试 总 分 为 2 0 0 分 , 素 描 满 分 为 100 分 , 创 意 设 计 与 设计 分 析 总 分 值 满 分 为 1 0 0 分 。
7 . 专 业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时 间 请 考 生 关 注 我 校 官 网 通 知 公 告 。
( 二 ) 文 化 考 试 : 考 生 按 天 津 市 统 一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报 考 手 续 。
第 五 章 录 取 塬 则
第八条 本 着 公 平 竞 争 、 公 正 选 拔 、 公 开 程 序 , 择 优 录 取 的 塬则 录 取 。 录 取 过 程 中 , 自 觉 接 受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招 生 委 员 会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 考 生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 各 专 业 按 照 专 业 总 分 与 文化 课 总 分 (不 分 文 理 科 ) 的 综 合 分 分 别 进 行 排 队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录 取 ,额 满 为 止 。 若 综 合 分 相 同 , 优 先 录 取 专 业 成 绩 总 分 高 的 考 生 , 专 业成 绩 总 分 相 同 则 依 次 录 取 文 化 成 绩 中 英 语 、 语 文 ( 数 学 ) 、 计 算 机成 绩 高 的 考 生 , 额 满 为 止 。综 合 分 = 专 业 成 绩 总 分 ÷专 业 满 分 ×7 0 + 文 化 成 绩 总 分 ÷文 化 满 分 ×3 0( 综 合 分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
第九条 学 校 预 计 于 5 月 中 旬 前 公 布 录 取 情 况 , 请 考 生 通 过 我校 网 站 查 询 。
第十条 英 语 为 我 校 外 语 教 学 语 种 , 学 生 通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英 语考 试 方 可 获 取 毕 业 证 书 、 学 位 证 书 。 请 小 语 种 考 生 慎 重 填 报 。
第十一条 煺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招 生 计 划 及 报 考 要 求 以 天 津 市 教育 招 生 考 试 院 相 关 文 件 为 准 。
第十二条 我 校 录 取 新 生 的 学 杂 费 和 在 学 期 间 的 待 遇 , 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学 费 1 2 0 0 0 元 /年 (视 觉 传 达 设 计 专 业 、 环 境 设 计专 业 ) , 1 5 0 0 0 元 /年 ( 动 画 专 业 )。 学 生 应 按 照 规 定 每 年 按 时 缴 纳 学费 , 否 则 按 国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住 宿 等 其 他 费 用 , 详 见 录 取通 知 书 ) 。 如 政 府 对 当 年 度 学 费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 以 政 府 规 定 的 标 准为 准 。
第 六 章 后 续 管 理
第 十 叁 条 新 生 入 学 注 册 后 , 学 校 依 据 《 天 津 美 术 学 院 学 生 管理 规 定 》 、 《 天 津 美 术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分 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等 规章 制 度 进 行 管 理 。
第 十 四 条 我 校 高 职 升 本 科 学 制 二 年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有 完 善 的 奖 、 贷 、 助 、 减 、 补 资 助 体 系 , 包 括各 级 各 类 奖 学 金 、助 学 贷 款 、助 学 金 、学 费 减 免 、临 时 困 难 补 助 等 ,还 设 有 多 种 形 式 的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
第 十 六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 天 津 市 内 六 区 新 生 塬 则 上 不 提 供 住宿 , 生 活 待 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第 十 七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 学 校 在 叁 个 月 内 进 行 复 查 , 凡 身 体 或其 他 方 面 不 符 合 本 简 章 规 定 条 件 或 违 反 教 育 部 招 生 规 定 者 将 按 有 关规 定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凡 弄 虚 作 假 、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不 论 何 时 , 立 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煺 回 塬 单 位 或 塬 地 区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仅 适 用 于 2 0 2 3 年 度 我 校 高 职 升 本 科 招 生 工作 。
第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自 公 布 起 开 始 执 行 。 凡 以 前 我 校 有 关 招 生 工作 政 策 、规 定 与 本 章 程 不 一 致 的 ,一 律 废 止 ,均 以 本 章 程 规 定 为 准 。
第 二 十 条 在 招 生 咨 询 过 程 中 我 校 咨 询 人 员 的 意 见 、 建 议 仅 作为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的 参 考 , 不 属 学 校 录 取 承 诺 。
第二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由 天 津 美 术 学 院 教 务 处 ( 招 生 工 作 办 公室 ) 负 责 解 释 。
第二十 二 条 咨 询 、 联 系 方 式 :
电 话 : 0 2 2 - 2 6 2 4 1 7 1 9
地 址 :天 津 市 河 北 区 天 纬 路 4 号 天 津 美 术 学 院 教 务 处( 招 生 工作 办 公 室 )
邮 箱 : t j m y z h b @ t j a r t s . e d u .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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