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简章
(二)投档原则。免试生根据招生院校公布的专业能力测试办法执行;建档立卡贫困户志愿及普通考生志愿均执行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即按考生排序成绩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
(三)投档成绩排序方法。由考生文化素质及专业基础成绩之和组成排序成绩,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考生专业基础、计算机及英语科目成绩顺序排序。
(四)首轮录取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
(五)征集志愿录取。
首轮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实行征集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征集志愿,考生于5月29日18:00以后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首轮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省教育考试院官网(https://www.ganseea.cn),点击“考生查询”,进入查询页面选择“2023年普通专升本考生录取查询”。征集志愿时间:5月30日8:00至18:00,征集志愿网址:https://zsbwb.ganseea.cn/。征集志愿填报规则与首轮填报志愿相同,征集志愿录取可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报考情况适当降分,最低可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投档录取。6月2日登录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征集志愿录取结果,查询方式与第一次录取结果查询流程相同。
(六)所有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提供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原件;退役士兵还须持退役证原件。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考生进行入学体检及入学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二、体检
(一)报考我校专升本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体检时间:录取考生入学报到时与2023级普通本科新生一起参加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三、收费标准
(一)招生录取费:
依据《关于大中专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执行,实行网上报名缴费。考生报名时须缴纳考试费和电子档案制作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报名考试费25元。普通专升本统一考试按报考3科收取,免试生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能力测试按报考1科收取;电子档案制作费每生30元。招生学校按录取人数每生80元标准向省教育考试院缴纳录取费。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对调整省教育考试院学历考试收费分成的复函》(甘财教〔2016〕58号)规定,普通专升本统一考试电子档案制作费分成标准为省级10元/生、市(州)20元/生;报名考试费分成标准为省级10元/科、市(州)15元/科。免试生报考收费标准及分成按照《2023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免试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二)学费:
小学教育:3800元/人·学年
学前教育:3800元/人·学年
地理科学:4000元/人·学年
测绘工程:4400元/人·学年
土木工程:4400元/人·学年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400元/人·学年
酒店管理:3800元/人·学年
会计学:3800元/人·学年
汽车服务工程:4400元/人·学年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4400元/人·学年
生物技术:4400元/人·学年
食品质量与安全:4400元/人·学年
应用化学:4000元/人·学年
化学工程与工艺:4400元/人·学年
(三)住宿费:
住宿费为800—1150元/人·学年
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如有变化则按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十四、后续管理
1.被我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专升本新生入校报到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体检及相关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4.专升本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3.专升本学生在录取到我校新学期入学报到时,由我校核实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信息,如不相符,取消普通专升本入学资格。专升本学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十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38-8363669 8350098(传真)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联系单位: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科
邮政编码:741001
电子信箱:zsktssy@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tsnu.edu.cn/
招生就业处网站:https://zjc.tsnu.edu.cn/
十六、其他
本简章由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简章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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