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
(6)报考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设施农业与装备、工程测量技术、材料工程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数控技术、精密机械技术、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机械产品检测检验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机与电器技术、机械装备制造技术、工业设计、工业工程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智能制造装备技术、光电制造与应用技术、智能光电制造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纺织机电技术、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飞机机电设备维修、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智能产品开发、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应用、电子制造技术与设备、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声像工程技术、集成电路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大数据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精密医疗器械技术的考生可报考。
(7)报考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油气储运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安全健康与环保、安全技术与管理、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电厂热能动力装置、风力发电工程技术、材料工程技术、高分子材料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消防工程技术、建筑消防技术、食品生物技术、化工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精细化工技术、工业分析技术、分析检验技术、化工装备技术、化妆品技术、现代纺织技术、染整技术、数字化染整技术、食品加工技术、酿酒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检测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制药设备应用技术、化学制药技术、生物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化妆品经营与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物理教育、化学教育、生物教育的考生可报考。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录取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
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名单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以下简称“综合测试”),未按要求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视为放弃报考资格,不能进入后续的录取环节(免综合测试的考生除外),有关综合测试安排将提前在浙江海洋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公布。
(一)综合测试时间和地点
1.时间:以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时间为准。
2.地点:浙江海洋大学新城校区公共教学楼(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
(二)综合测试方式及内容
综合测试采取笔试,测试内容主要由政治法制素养(满分40分)、军事理论知识(满分40分)和综合知识(满分70分)三项组成,综合测试成绩总分为150分。
(三)其他事项
1.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优先录取,无需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
2.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当轮考生人数少于或等于对应招生类别和招生专业的剩余计划数,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均录取,不再组织本轮综合测试。
第十四条 学校将依据综合测试分数,对同一招生类别内的所有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按排序从高到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综合测试成绩相同,按以下规则排序,1.荣立集体一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三等功的考生依次优先录取;2.按综合测试成绩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序依次为:政治法制素养、军事理论知识、综合知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十六条 若第一志愿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名单按上述流程进行第二轮测试,若仍不满足,则继续进行第三轮测试。具体时间将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免试专升本录取工作进程作相应调整,请有关考生及时关注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和入学复查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录取高校报到注册。
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学费、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东海奖学金、王成海奖学金、杨詠曼奖学金、海燕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10余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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