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
经管
014
人力资源管理
10
4800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报关与国际货运、关务与外贸服务、商务经纪与代理、工商企业管理、商务管理、连锁经营管理、连锁经营与管理、中小企业创业与经营、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现代物流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旅游管理、公共关系、民政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公共事务管理、行政管理的考生可报考。
经管
021
金融工程
10
4800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税务、资产评估与管理、金融管理、金融服务与管理、国际金融、证券与期货、保险、投资与理财、财富管理、信用管理、农村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应用、财务管理、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会计、大数据与会计、审计、会计信息管理、统计与会计核算、经济信息管理、商务经纪与代理的考生可报考。
备注:1.按专业对口原则实施招生,具体见《浙江省专升本各类别所含专业对照表(2023版)》(详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确定录取类别及对应的高职阶段所学专业要求。
2.具体招生计划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三、招生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1.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各专业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四、报名与志愿填报
免试专升本招生的报名和志愿填报根据《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五、综合测试
1.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当轮考生名单数少于或等于对应招生类别和对应招生专业志愿的计划数,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均录取,不再组织本轮综合测试。
2.若专业第一志愿填报人数大于招生类别和对应招生专业志愿的计划数,学校将组织综合测试,所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均需参加综合测试,未参加测试的考生不能进入后续的录取环节。
3.入伍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免于测试,直接录取。
4.综合测试形式为现场笔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学习潜质和综合素质。具体综合测试公告,将发布在学校招生官方网站(https://zhaosheng.zjweu.edu.cn/),请报名考生随时关注,并及时打印准考证。
5.综合测试时间和地点以学校招生网公布的时间和地点为准。
六、录取规则
1.录取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招生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
2.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投档到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名单,若提供的当轮考生名单数少于或等于对应招生类别和对应招生专业志愿的计划数,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均录取;若专业第一志愿填报人数大于招生类别和对应招生专业志愿的计划数,则按照招生计划数1:1,根据综合测试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直至满额,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荣立集体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测试成绩加3分。
3.根据《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综合测试,学校优先直接录取。
4.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5.当一志愿录取未满时,后续志愿录取形式类比一志愿录取。学校录取进程及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生招生网站查询。
6.对预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应在2023年7月15日前取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不能如期毕业者取消录取资格。我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7.免试专升本已录取的不再参加后续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
8.凡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此后不再享受免试政策。
七、学籍管理
1.免试专升本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制两年。学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2.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毕业时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文凭表述为“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八、入学复查
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注册,未按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档案可寄送至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地址为:杭州市钱塘区2号大街508号。档案材料应包括:考生高考录取档案及高职高专学习和服役期间的档案。未尽事宜详见入学须知。
3.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九、其他
1.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571-86929017。
2.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简章与国家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如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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