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备注:专业综合科目为面试考核的考试时长和要求见该专业考试大纲。
4.考试大纲:
(1)公共科目考试要求见湖南省考试院指定的《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公共科目考试要求》(考生可登录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或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查询)。
(2)专业综合科目考试要求见附件1。
第十六条 考试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计划、竞赛获奖免试计划的考生所填志愿未录取,且有关本科高校相关计划有缺额时,将进行征集志愿。具体征集志愿填报时间和要求以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通知为准。
(二)考生来校参加考试及考试期间相关费用、安全由考生自己负责。
(三)考试地址: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具体考试教室以准考证为准。
第七章 成绩公布与复核
第十七条 成绩公布。我校5月10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向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报送自命题成绩。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于5月17日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成绩复核。考生如对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校教务处申请复核。我校通过“专升本信息平台”报送统考公共科目的复核数据,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考公共科目的成绩复核,专业综合科目由我校组织专人进行复核。专业综合科目成绩有差错的,我校向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书面报告申请更正。成绩复核申请截止一周后,考生可登录“专升本信息平台”查看成绩核查结果。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免试生录取。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湖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退役大学生免试总计划,依据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二)竞赛获奖学生:按照湖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竞赛获奖学生免试总计划,依据竞赛获奖学生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学校任一招生专业招录免试生的人数不超过该专业计划数的30%,四舍五入取整。如湖南省教育厅出台新的规定要求,则按新规定要求执行。
(四)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免试生录取工作在普通招考前进行,未被录取的免试考生,可以以普通考生身份参加第一志愿填报学校统一组织的专升本文化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考生录取。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学校各专业生源数和招生计划1:1的比例,依据考生总分(2门统考公共科目、1门专业综合科目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于末位总分相同考生,按照同分排位规则进行投档。
同分排位规则:按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大学英语、专业综合科目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位。
第二十二条 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录取脱贫家庭毕业生计划、录取比例以及追加计划按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一)填报虚假报名信息的;
(二)有缺考或舞弊、代考等行为的;
(三)有单科考试成绩为零的。
第二十四条 公示。录取结束后,我校及时将录取数据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我校将在学校官网上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7日。
第二十五条 毕业资格审核。湖南省教育厅学生处将拟录取名单与学信网学籍学历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后,将达到毕业条件的考生数据交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我校依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录取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科学籍学历管理。我校9月底前完成对专升本学生报到入学及学籍注册工作。我校将严格审核专科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确保本科学籍注册信息与专科学历电子注册信息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入学资格复核。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凡属舞弊、体检不合格、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在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自觉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专升本违规行为专班工作组,对专升本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专升本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涉及在校生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处理。对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违纪违规公职人员依据党纪政纪从严处置;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考试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学校以往有关专升本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订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 1015 号(东方红校区)
联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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