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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来源:诚为径教育网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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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学院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全国代码)

  第六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学制两年

  第九条 办学地点

  鼓楼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连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马尾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 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通过福建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组织

  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录取按照“高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我校投放达到相应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由我校负责审阅并提交预录取意见后,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审核。

  第六章 入学审查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普通考生和原建档立卡考生持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按我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按录取我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如期毕业的普通考生、脱贫户家庭考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取消专升本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升本录取的学生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或转专业。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我校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调整,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本科普通类专业收费标准:4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8400元/生•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4〕183号。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

  1.900元/生•学年(六人间)和1200元/生•学年(四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1〕448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363号;闽价费〔2007〕363号;

  2.850元/生•学年(六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5〕204号;

  3.800元/生•学年(六人间)和760元/生•学年(六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2005〕费258号;

  4.500元/生•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07〕75号;

  5.安装空调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学年(六人间)或100元/学年(四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2〕299号。

  第二十四条 退费办法:按《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办理退费。

  第八章 奖励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学金、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奖助学金等奖励资助政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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