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2025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2.各科目考试大纲另行发布,考生可访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生网查看(https://zs.hufe.edu.cn)。
(三)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25年4月19日至20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
2.考试地点: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主校区(具体考场详见准考证)。
3.准考证打印:考生在4月16日至4月19日期间可登录“专升本信息平台”(https://zsb.hneao.cn)下载准考证并自行打印,按照我校相关要求做好考前准备。
4.违规处理:在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公布成绩及复核程序
1.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https://zs.hufe.edu.cn)查询考试成绩,时间另行通知。
2.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在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复核。考生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2025年专升本成绩复核申请表》(届时在成绩查询公告中下载)发送至1454530870@QQ.COM邮箱,逾期不予办理。成绩复核申请截止一周后,考生可登录“专升本信息平台”查看成绩核查结果。
第八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机制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免试计划录取。学校对免试计划录取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4〕54 号)相关规定执行,免试计划录取工作在普通计划考试开考前完成。
第十七条 普通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学校各专业生源数和招生计划1:1的比例,依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其中,首次志愿录取依据考生的总成绩(2门统考公共科目、1门专业综合科目成绩之和,有加试的专业包括加试成绩),征集志愿录取依据考生的两门统考公共科目成绩(不含专业综合科目成绩)。首次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面向未录取考生进行一次征集,征集志愿采取平行志愿的模式进行投档录取。
录取过程中出现末位总分相同考生,根据以下同分排位规则进行投档:按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大学英语、专业综合科目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位。外国语言类中非英语类专业,按照大学语文、专业基础科目、专业综合科目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位。
第十八条 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首次志愿录取时继续实施脱贫计划,适当提高脱贫家庭毕业生的录取率,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专业常规录取率10个百分点(均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具体录取时,脱贫家庭毕业生与其他普通考生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完成后,如该专业的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率没有达到比例,通过追加并单列部分计划录取脱贫家庭毕业生。
第十九条 追加计划。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计划不足的情况可追加部分计划。学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统筹研究后下达追加计划。脱贫家庭毕业生考试成绩在公布计划范围内录取的,不需要追加计划,但纳入学校该专业录取比例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示。省教育考试院投档后,学校完成拟录取并将拟录取数据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学校招生网(https://zs.hufe.edu.cn)上对拟录取名单公示7日。
第二十一条 专科学历审核。省教育厅学生处组织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学历比对核查。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将取消录取资格,符合毕业条件的由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学校依据省考试院录取花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录取查询。2025年6月5日后,考生可登录“专升本信息平台”(https://zsb.hneao.cn)或学校招生网(https://zs.hufe.edu.cn)查询录取结果。
第九章 学籍学历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籍学历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专升本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于9月底前完成对专升本学生报到入学及学籍注册工作。学生入校后将加强录取资格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等工作,严格审核专科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确保本科学籍注册信息与专科学历电子注册信息一致。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习及毕业。专升本学生入学后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学习,在校学习两年,不得转专业和转学,不得采取非普通全日制学习形式就读。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费收缴。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批准的新标准执行。
第十章 其他须知
第二十六条 本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不组织或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辅导机构教学、讲座等活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本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考生入学报到时,须提供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对不能提供高职(专科)毕业证书,且比对学籍系统未按时毕业的考生,学校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其入学资格无效。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入学时,对考生的身体进行复验,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故意隐瞒病情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本人应诚实守信,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在“专升本”招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教育部令第 33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违规情况将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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