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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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2〕55号)、《关于做好202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报考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成字〔2023〕1号)等文件规定,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衡阳师范学院,国标代码为10546,英文名称为“HengYangNormalUniversity”。
第三条衡阳师范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湖南省直属的普通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湖南省衡阳市。
第四条学校办学地址
东校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邮政编码:421002)
西校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65号(邮政编码:421008)
第五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合格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学习层次为:专升本);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招生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专升本”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务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对象
第九条我校2023年“专升本”招收10个专业:运动训练、体育教育、音乐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食品科学与工程、法学、经济学、财务管理。各专业招生计划将在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后另行公布。
第十条根据普通高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并参照普通高考报名有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含免试生)可报名参加我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一)遵纪守法、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在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就读且2023年7月31日前能取得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应届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及在校学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或在外省全日制高职(专科)就读(或已毕业)的我省户籍学生并在我省应征入伍,并取得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大学生。
第十一条下列考生不得报名我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一)在校及入伍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报名前还没有解除处分的。
(二)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仍处于停考期的。
(三)上年可以正常毕业并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专升本考试,不得延期毕业再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第四章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考试由我校命题和组织,每个专业考试三门科目,考试科目见下表。
衡阳师范学院2023年专升本分专业考试科目
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需在以下13个项目中选择一项作为专项技能测试考试内容:篮球、排球、足球、田径、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武术套路、跆拳道(竞技、品势)、健美操、体育舞蹈、啦啦操、射击。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需在以下4个项目中选择一项作为专项技能测试考试内容:排球、羽毛球、田径、武术套路。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需在以下3个项目中选择一项作为专项技能测试考试内容:声乐、器乐、钢琴。
第十三条湖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并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毕业生及在其他省高职(专科)就读(或毕业后)具有湖南省户籍且在湖南省应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可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高职(专科)就读期间(截止到2023年3月底)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一类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一、二、三等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湖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银奖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竞赛获奖学生免试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经教育厅审核,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招生计划及竞赛获奖学生免试招生计划的考生免文化课考试,但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测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两类免试生的免试计划将单独列出,不影响普通计划。
第五章录取
第十六条普通考生录取。学校在公布的招生计划范围内分专业按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根据各专业特点确定录取合格线,当某一科目或总分低于录取合格线时,不予录取。当某专业实际参考人数小于或等于计划数时,该专业的录取率由我校自主确定,原则上参照本校其他专业平均录取率确定。
第十七条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录取。脱贫家庭毕业生的录取比例(以脱贫家庭毕业生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不低于所在专业的录取比例,且不高于所在专业录取比例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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