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规定
(2)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三等奖或四 川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加3分。
(3)获得“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的, 加 2 分 。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加分分值 最高的一项加分政策。
所有拟享受免试及加分政策的考生,均须自行进行资格申 报,按要求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网上报名、志愿填报等手续。材料审核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 另文通知。
免试及加分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高 校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免试及加分政 策。
(七)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项计划
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继续安排适量普通高校专升 本招生计划,用于招收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职(专科)应届毕 业生。
十、新生入学复查与学籍、学历管理
( 一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
11号)要求,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院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 行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加分 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 核查,严防冒名顶替。发现考生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修改, 审查合格后再予以注册学籍;对其中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录取条件 以及弄虚作假、违纪作弊者,招生院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 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 准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者,由招生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 二)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编入录取专业本科三年级学习, 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学籍管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及 高校有关规定执行。
( 三)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 本校XX 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 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报名、考试、录取等 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 号)确定的程序和 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 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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