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西南科技大学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六章 培养方式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西南科技大学录取的专升本学生。
(一)学生在我校西山校区单独组班培养,专业未达到组班规模的学生编入青义校区相关班级培养。
(二)学生修完定制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在对口院校所修课程可由我校予以学分认定并记入本科阶段课程成绩。
(三)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专升本学生的毕业证书填写“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二十五条 绵阳城市学院录取的专升本学生。
(一)专升本学生入学后编入本科相应专业的三年级,视专业录取人数情况单独组班或编入现有班级培养,就读地点以升入的本科专业所在校区为准。
游仙校区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1号。
安州校区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滨江西路北段11号。
(二)学生按所升入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修读完培养方案(升入本科后的)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绵阳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三)专升本学生录取后的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及毕业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历证书上填写“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二十六条 吉利学院录取的专升本学生。
(一)学生在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成简大道二段123号)培养,编入所录取本科相应专业的三年级,单独制定培养方案,学制两年。
(二)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学生毕业时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吉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且毕业证书填写为“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升入本科时间填写。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其它相关的学籍管理、电子注册等事项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录取的专升本学生。
(一)学生在德阳校区(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大学路59号)培养,编入所录取本科相应专业的三年级,单独组班,单独制定培养方案。
(二)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学生毕业时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且毕业证书填写为“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升入本科时间填写。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其它相关的学籍管理、电子注册等事项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费与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西南科技大学录取的专升本学生。
(一)专升本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我校本科专业标准缴纳。
(二)学生管理按我校在校本科学生相同办法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专升本学生不参加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绵阳城市学院录取的专升本学生。
(一)专升本学生学费与所升入的本科专业所在年级相同,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际核定绵阳城市学院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住宿费等在入学报到时按国家审批的标准交纳。
(二)专升本学生的管理按绵阳城市学院在校本科学生相同办法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专升本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条 吉利学院录取的专升本学生。
(一)专升本学生学费与所升入的本科专业所在年级相同,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际核定吉利学院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住宿费等在入学报到时按国家审批的标准交纳。
(二)专升本学生的管理按吉利学院在校本科学生相同办法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专升本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一条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录取的专升本学生。
(一)专升本学生学费与所升入的本科专业所在年级相同,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际核定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住宿费等在入学报到时按国家审批的标准交纳。
(二)专升本学生的管理按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在校本科学生相同办法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专升本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八章 监督、申诉与咨询
第三十二条 我校、调剂志愿学校以及对口院校纪委办公室对专升本学生报名、选拔录取等各环节予以全程监督。我校、调剂志愿学校以及对口院校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开展选拔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相关岗位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严肃开展保密教育并组织完成培训,我校将对志愿学校以及对口院校执行情况进行巡查。
我校监督举报电话: 0816-6089051(纪委办公室)。
各对口院校也应开设举报电话或信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纠治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专升本工作咨询电话:0816-6089095(教务处教务科)。绵阳城市学院专升本工作咨询电话:0816-6285600。吉利学院专升本工作咨询电话:028-63286222。四川工业科技学院专升本工作咨询电话0838-3201799。
第三十四条 我校专升本有关事宜在我校、调剂志愿学校以及对口院校官网或教务处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招生简章由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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