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22 年专升本考试大纲《宪法学》
三、公民人身权限制的条件
国家机关只有在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下,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权:
第一,作出限制行为的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
第三,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
第五节 监督权
一、监督权的宪法规定和基本特征
二、监督权的内容
(一)批评建议权
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建议权则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二)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两类。
(三)控告检举权
控告检举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四)取得赔偿权
取得赔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
一、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
在我国,根据宪法之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财产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
三、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休息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劳动权形成完整的统一体,没有休息权,劳动权无法得到实现。
四、财产权
1.财产权的正当性
财产权的概念界分了其与其他基本权利的界限,而财产权的正当性论证则是为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定位提供价值支撑,可资源、效率和人权三个角度来进行论证
2.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
从宪法学角度来审视财产权的时候,必然需要从宪法所特有的国家与公民的维度界定和分析财产权的效力。
3.财产权的现代转型
西方的财产权观念由近代向现代发生了深刻的转型,对于自然权利视界下的财产权概念进行了适度的修正和整合,体现了财产权社会化的趋势。
4.财产权的保障模式
西方国家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障有两种模式:
一为宪法明确确认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防止公权力的不当侵害。
一为宪法未明确确认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但以正当程序或征收补偿等程序性条款实质性控制公权力的不当侵害。这一点以美国最为典型。
5.我国的财产权保障。
(1)宪法确认(2)规范保护(3)制度保护: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宪法救济。
五、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六、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享有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或以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国家和社会给予金钱或实物帮助的权利。
第七节 文化教育权利
一、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
二、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的教育权。
三、文化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第八节 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一、妇女的权利保护
二、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
三、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
四、我国境内外国人权利的保护
第九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第九章 国家机构(上)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概念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
三、我国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法治原则
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4.责任制原则
5.精简、效率的原则
第二节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三)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各专门委员会
(六)全国人大代表
1.代表的地位和选任
2.代表的权利
3.代表的义务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性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三)职权
1.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人事任免权。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三节 国家元首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
二、国家元首的模式
1.一元首脑制——美国总统
2.双元首脑制——法国模式
3.双元首脑制——德国模式
三、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沿革
四、我国国家主席的选任与补缺五、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2.人事任免权。
感谢您阅读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22 年专升本考试大纲《宪法学》,本文出自:诚为径统招专升本网,转载需带上本文链接地址:https://tzzsb.cwjedu.com/ksjc/13885/p9
- 温馨提示:
- 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诚为径教育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