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审查通过,是社会了解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院代码:13661
五、办学校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号
六、学院基本情况: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是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国首批以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办学设施,占地334.1亩,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学院拥有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的先进仪器设备,并依托天津医科大学师资等教育资源,能够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有招生办公室,其为具体组织和实施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2024年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高职升本科招生专业为:药学专业、护理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第七条 高职升本科学费按市教委、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费标准:药学专业、护理学专业20000元/生/年,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5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年。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八条 招生计划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可以申请报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且被本市普通高校或高职高专学校录取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且被普通高校或高职高专学校录取、具有本市户籍的往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被外省市高职高专学校录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普通高等学校及高职高专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二、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取消报名资格或入学资格者;
三、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区招办也可结合考生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鉴定单位。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 我院专升本需要对口填报,对口专业详见《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24年高职升本科招生对口专业目录》被录取的考生须在报到时提供毕业证原件,如毕业专业不符合报考条件,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三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网上报名和信息确认手续(2024年3月退役的符合免试专升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单独组织报名、考试,专业课考试办法,网上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录取时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2024年高职升本科文化课与专业课考试的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专业考试科目为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共200分,单科成绩均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十六条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含义务兵退役考生和推荐免试考生)均须参加我院专业课考试,不参加专业课考试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先比较专业课成绩总分。若专业课成绩总分相同,理科考生依次优先录取数学、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优先录取语文、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若数学(或语文)、英语分数仍相同,优先录取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八条 平行志愿录取执行天津市教育考试院的录取规定。
第十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我院外语教学为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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