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城市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五章免试招生
第十六条获得退役士兵免试生类资格的考生,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3〕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获得其他类免试生资格的学生,由选送院校负责组织开展免试选拔考核工作,考查考生“专升本”综合素质与能力评价环节。地点设在选送院校。
第十八条综合素质与能力评价环节主要根据学生的成果材料,对其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学术道德以及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九条我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所有选送学校免试选拔全过程进行巡查与监督。
|第六章考试招生
第二十条所有报名的考生(含其他类免试生未录取转入考试选拔的学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升本”笔试考试。考试地点设在选送院校,原则上一律使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生和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者由选送院校按其规定处理。我校派专人巡查考试组织工作。笔试考试科目每科满分100分。考试日期2022年4月20-21日。科目及对应专业见表2。
表2:笔试考试科目及对应专业表
第二十一条笔试
考试科目1、2由全省统一命题,参照2009年制定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基础课考试大纲》,科目1无听力。考试科目3由我校统一命题考试范围参照四川省教育厅川教〔2013〕36号文件的考试大纲。
第七章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录取原则
(一)专升本录取分批次进行。第一批次进行大学生退役士兵免试单列计划录取。第二批次进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项计划录取。第三批次进行其他类免试生录取。第四批次进行考试录取。
(二)除大学生退役士兵免试录取外,其它所有考生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选拔方式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录取。
(三)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项计划录取为该类学生的20%。
(四)其他类免试生选拔录取实行对口录取。对口录取是指按选送院校所有参考学生免试选拔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按免试录取指标数录满为止,录取指标数为选送院校专升本计划总数的30%(按春秋两季入学分别计算)。未被免试录取的学生可转入考试选拔。免试录取人数未达到录取指标数,则将剩余免试指标数转为考试录取指标数。
(五)考试选拔录取根据考生考试选拔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分为对口录取和统一录取。对口录取是指按选送院校专科专业学生基数的18%分专业录取(减掉免试录取数);统一录取是指在对口录取基础上,根据招生计划数不分选送院校和专业依次录取。对口录取未完成的计划数,全部转入统一录取。
(六)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凡专业代码及名称调整前后相对应的,录取时均视为同一专业。
第二十三条免试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一)退役士兵免试生退役士兵免试生类不设成绩,由我校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开展录取工作。
(二)其他免试生类其他免试生类考生免试选拔综合成绩原则上由三部分组成:免试选拔综合成绩=学习成绩评分(学业平均成绩)×30%+成果质量评分×40%+综合素质与能力评分(面试)×30%。
第二十四条考试选拔综合成绩计算办法:考试选拔综合成绩=考试成绩评分(三科平均成绩)×40%+学习成绩评分(学业平均成绩)×4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前两学年平均分)×20%。第二十五条所有成绩均实行百分制。
第二十六条除考试成绩评分外,其它评分均由选送院校负责认定成绩,以公文形式报送我校。第二十七条拟录取名单在我校官网公示,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向录取学生派发专升本录取通知书。第八章培养方式与学籍管理第二十八条专升本学生入学后编入本科相应专业的三年级,学生入学年份为2023年,学制为两年(五年制本科为三年),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第二十九条专升本学生入学后视专业录取人数情况单独组班或编入现有班级培养,就读地点以升入的本科专业所在校区为准。本科专业所在校区见表3。表3:本科专业所在校区
第三十条专升本学生在入学报到时,须提供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否则将取消专升本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专升本学生按所升入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修读完培养方案(升入本科后)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我校授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专升本学生录取后的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及毕业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历证书上填写“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九章学费与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专升本学生学费与所升入的本科专业所在年级相同,按照四川省发改委实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四条学生住宿费等在入学报到时按国家审批的标准交纳。
第三十五条专升本学生的管理按我校在校本科学生相同办法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专升本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十章监督、申诉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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